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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债券申请组合融资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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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组合融资专项债券有哪些要求?

2019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明确提出了支持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工作,特别是提出了合理明确金融支持专项债券项目标准和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

合理明确金融支持专项债券项目标准。发挥专项债券带动作用和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优势,依法合规推进专项债券支持的重大项目建设。对没有收益的重大项目,通过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予以支持。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全部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项目,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包括交通票款收入等),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以由有关企业法人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对于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项目,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以项目贷款等方式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鼓励保险机构为符合标准的中长期限专项债券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允许项目单位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

什么类型的项目可以申请专项债券申请组合融资呢?

从项目类型来说,支持重大项目市场化融资。对于部分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且有经营性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已纳入国家和省市县级政府及部门印发的“十三五”规划并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批或核准程序的项目,以及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提出的其他补短板重大项目,金融机构可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决策,在不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给予融资支持,保障项目合理资金需求。

从项目收入来说,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包括交通票款收入等),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以由有关企业法人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从项目申请主体来说,市场化转型尚未完成、存量隐性债务尚未化解完毕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项目单位。

从项目进度来说,在严格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基础上,对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前提下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

允许专项债券项目进行市场化融资,能够补充项目多但专项债券额度不足的问题。但在“开大前门”的同时,必须“严堵后门”。必须坚持结构性去杠杆的改革方向,坚决不搞“大水漫灌”。对举借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的要坚决问责、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哪些项目可以使用专项债券作为项目资本金?

今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指出,加强财政、货币、投资等政策协同配合,其中允许部分重大项目使用专项债作为项目资本金,撬动投资。

当前,外部环境不确定性较大,叠加经济结构转型,经济稳增长仍面临一定压力,《通知》强调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体现了积极的财政政策。

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资金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应当具备:一是专项债券支持、符合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二是涉及领域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精准施策加大力度做好“六稳”工作;确定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的措施,带动有效投资支持补短板扩内需。

为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议确定,将专项债可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明确为符合重点投向的重大基础设施领域,包括:用于铁路、轨道交通、城市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等能源项目,农林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职业教育和托幼、医疗、养老等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并且规定以省为单位,专项债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规模占该省份专项债规模的比例可为20%左右。

当然,各级政府要以风险防控为底线,明确项目投资方向。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收益的政府投资项目,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聚焦地方政府早投晚投都要投的项目和补短板、强弱项的基础设施项目,优先考虑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好的地区。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重点支持那些领域?2017年财政部印发《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专项债选择重点领域先行试点。2017年优先选择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两个领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立足本地区实际,围绕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积极探索在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分类发行专项债券,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项目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2019年6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表示,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使用专项债券和其他市场化融资方式,重点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重大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及推进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铁路、收费公路、机场、水利工程、生态环保、医疗健康、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城镇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领域以及其他纳入“十三五”规划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

2018年国务院印发《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提出,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支持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用于支持乡村振兴领域公益性项目,鼓励地方政府试点发行项目融资和收益自平衡的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有一定收益的乡村公益性建设项目。加大政府投资对农业绿色生产、可持续发展、农村人居环境、基本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

总的来看,专项债的发行主要聚焦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着力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例如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等项目,并与财政政策协同配合,充分发挥专项债券作用,开发有一定收益但难以商业化合规融资的重大公益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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