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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节加班,加班费咋算?青岛市人社局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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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29 半岛新闻

半岛记者 肖玲玲

十一假期将至,十一加班的话加班费怎么算成了不少上班族非常关注的问题,为此,9月29日,市人社局对此进行了解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精神,今年国庆节放假时间为10月1日至10月7日,共7天,其中,10月1日(星期二)至10月3日(星期四)为法定节假日,10月4日(星期五)至10月7日(星期一)为公休日或调休日。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正常上班。

考虑到一些企业因生产原因,不能安排劳动者正常休假,既然无法享受到国庆假期,那么劳动者加班费应怎么计算呢?市人社局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正确计算加班费必须依据以下两个文件。

第一,根据《工资支付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部发〔2008〕3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x 8小时)。”

依据以上规定,10月1日至10月3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基数的300%加班工资,不得以补休的方式拒付支付加班费;计算公式:以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ⅹ元为例,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不低于(ⅹ÷21.75)x300%元x3天。10月4日至10月7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基数的200%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以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ⅹ元为例,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应不低于(ⅹ÷21.75)x200% x4天。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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