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被火烧掉1000万,向央行直接要1000万?这完全就是无知的提法。对于央行来说,任何银行调拨资金,都有资金的成本,无论是拆借还是其他临时调拨现金头寸,都有一个资金成本——拆借利率。
而从银行万一真的发生火灾烧掉无论多少钱,这个损失都属于该银行支行和最终体现在银行总账中,属于“其他支出”项下的“非经常性收入”科目下的损益。
有一个电影,一个歹徒抢劫银行成功逃跑后,一共抢得现金500万元,但是,在看电视报道该抢劫案时,银行宣称被抢劫现金3000万。抢劫犯大骂“老子才抢了500万,tm的你们银行抢了2500万,比我还狠”。意思就是,银行的管理人员借助抢劫案,虚报损失。假设,这个抢劫犯永远都抓不到,那么,银行的人可以独吞2500万(无论是抢劫案后自己转移现金2500万,还是因为其他比如个人挪用资金还是亏损产生2500万窟窿,都转嫁到抢劫案上借以推脱责任)。
从上述案例和题主所说的“火烧掉1000万现金”的问题来看,其本质都是一样的,即损失的“责任”在哪里,是谁?
如果属于内部人员或者银行自身机构的损失,那是你自己的事,你自己财务上有一笔“非经常性收入”的“损失”。其他人并不关心。而假设,你真的烧掉了1000万现金之后,你因为特殊原因向当地央行支行申请调拨现金头寸1000万,则按照当地和当时的“拆借利率”计算资金成本,在经过当地央行的所有手续后可以“调拨”资金,不是白给你,和给你补足你的损失的。而该银行的上级分行乃至于上报到全国总行,经过事件调查后确认的确属于火灾损失,则会起诉责任人员——当班工作人员,银行网点主管人员,以及上级行分管工作人员,按照银行和法院的裁定处以刑罚。最后将这“1000万”损失给以“撇账”——即财务处理该笔资金永久损失,不再挂账。
央行的责任,并不是因为“损失”给你提供现金补足,而是“提供流动性救助”和“提供流动性支持”。而这个“提供”在本质上都是属于不同的金融机构本身之间的资金“往来”,都有资金成本,权属问题则非常简单,商业银行提出申请后,经过程序审核审批,央行调拨资金,商业银行支付利息得到央行的“流动性救助”和“流动性支持”。
因此说,有这个想法本身是完全不了解“现金”和“权属”关系在商业银行和央行地方分支机构之间的运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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