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定损的合理性问题
作者:勇说车险
理由和依据如下: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十条第四款,以及第二十条等,虽然提到有“核定损失”,但不是确认损失,这里的核定损失也可以理解为对第三方损失核定的“再次确认”。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也就是说,为确定损失,可以请第三方确认,并且该费用有保险人承担。
最后,从正常逻辑和情理上讲,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保险公司,如何实现公正公平的损失确定,在当下的中国社会,几乎不可能实现,你认为呢??
每日一篇,实用简单。下期预告:保险合同解释争议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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