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唐朝,中国人脑海中往往浮现出“万国衣冠拜冕旒”的开放繁荣。
尤其是唐代以武则天为代表的一批女性在政治方面极高的存在感,更令人对大唐时期的包容自由心生向往。
可是,即便是以开放大度著称的唐代,在婚姻上也绝不马虎,现存的唐代法律集《唐律疏议》,便为我们提供了一份大唐青年们的婚姻指南。
自从先秦时期,我国文化传统当中就有“同姓不为婚”的原则,这一点也被唐代法律所继承下来。
如果发生娶同姓的事件,则要被流配他方两年,甚至被判处通奸罪。
不过,就像我们在影视剧中所看到的一样,许多大户人家的妾室都是买来的孤儿,根本不知道自己原本的姓氏,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呢?
唐律中将此尽数推给了神明,在买小妾之时,男主人应该先用龟甲占卜,看看是否与自己同姓。
此外,官员们的婚配所受的管制就更为严格了。
唐代有禁止监临官娶监临女为妻妾的制度。
说的通俗一点,就是官员不能和自己下属的家人以及辖区内的百姓结成连理。
此项规定不仅是为了防止结成亲家之后,发生徇私舞弊之事,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地方官以权势压人,霸占良家妇女,算是防患于未然的一种举措。
此外,被禁止与良民和官员通婚的还有所谓的贱民阶层。
其中包括为官府服务的奴婢、工匠和乐人。
唐律中将这些人的社会地位定性的非常清楚“奴婢既同资财”,他们不具备被视为人的条件,只是豪门富户的私有财产而已。
如果主人替奴婢娶良民,要受一年半的徒刑,并判决离婚。
即便主人不知情,也会因为疏于查证被处以杖责100。
颇有意思的地方是,唐朝法律中已经充分考虑到“逼婚”这一现象的存在。
规定如果男方强迫女方违背意愿嫁女,无论是娶妻还是妾,都判处一年半。
而被逼无奈委身于强娶者的可怜女性,则依法可以回到娘家。
而对于那种索要巨额聘礼,近乎于把女儿卖给女婿的无耻父母,唐朝也绝不手软。
早在唐太宗贞观十六年(642年)时就有规定“禁卖婚”。
唐高宗即位后,又在细节上进一步深化要求,即便是三品高官人家的女儿,聘礼也不能超过三百匹绢。
可以说,正是因为如此细致的婚姻法,才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唐代女性的权利,为大唐的繁荣开发做出了不小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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