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9月13日开始,2010年竞争和消费者法案 (联邦)(CCA)第51(3)条规定的有限的豁免违反竞争法的行为 将终止。这符合生产力委员会的建议,并 于2019年2月18日通过了“ 2019年财政法修正案(2018年第5号措施)法”(联邦)。州和地区立法的等效规定也将从2019年9月13日起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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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产生的变化意味着涉及知识产权的某些行为现在将受到CCA第IV部关于禁止反竞争行为的一系列规定的约束,包括:
卡特尔的行为(特别是定价,产出限制和市场分享);
独家经营;
其他安排,包括协同行为,具有大幅减少市场竞争的目的,效果或可能的影响。
立法变更将适用于现有合同,安排和谅解以及2019年9月13日或之后签订的合同,安排和谅解。
预计这些变化将对那些替代品或知识产权集中的市场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制药和电信市场,以及许可和交叉许可的使用增加。
CCA的变化意味着澳大利亚的法律现在与包括美国,欧洲和加拿大在内的可比较的司法管辖区保持一致。
主要业务风险
在审查知识产权许可安排时,组织和个人必须考虑竞争影响。
由CCA变更引起的组织和个人的主要风险领域包括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之间的交叉许可和有条件许可,其中知识产权的许可或转让将构成卡特尔行为。此类行为包括具有定价,分配市场或限制生产,能力或供应的目的,效果或可能影响的条款。
可能有违反CCA反竞争行为禁令的风险的具体行为包括:合同,安排或谅解产生:
转让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注册外观设计,版权或合格的电路布局权;
提供专利共享,涉及向第三方授予一项或多项专利许可;
提供反向支付和解或“延迟支付”安排,通常用于解决专利侵权诉讼;
规定了回收义务,根据该义务,对许可技术的改进许可给许可人;
提供暂停安排,涉及专利持有人在投资前向用户征收更高的许可费。
由于ACCC已经评估了拟议的CTM规则对CTM的批准所产生的竞争影响,并且发现该CTM的认可,ACCC认为认证商标(CTM)不会因泄露例外而承受额外风险。规则不会对公众造成损害。ACCC在其关于废除CCA第51(3)条的指导方针中确认,它没有预见到它批准CTM规则并且后来对根据这些批准的规则行事的各方采取行动的情况。
组织和个人可用于降低这些风险的选择是:
删除现在违反CCA的现有合同,安排或谅解中的任何条款,并停止实施这些条款;
对于未来的合同,安排或谅解,要么不要包括这些规定,要么向ACCC申请适当的授权,根据该授权,行为不会违反CCA。
在申请ACCC的授权时,企业需要确定合同,安排或谅解中的相关条款不会大幅减少竞争,或者该条款的公共利益将超过公众利益。
重要的是要注意,授权仅适用于授权授权后从事的行为。
作为授权的替代方案,企业可以在当事人提议参与的行为被归类为独家交易的情况下通知ACCC有关行为。除非ACCC反对通知,否则通知将在ACCC有效提交后生效。如果通知安排对公众的可能利益不会超过可能的公共损害,ACCC可能只反对通知。
潜在的惩罚
CCA规定了违反CCA第IV部分的民事和刑事处罚。对于公司来说,处罚更大:
1000万美元;
作为行为或不作为的直接或间接结果而获得的福利价值的三倍; 要么
违规行为发生后12个月内公司年营业额的10%。
对于个人,可能适用以下处罚:
民事犯罪50万美元;
就CCA的刑事卡特尔规定而言,每项罪行最高可判10年监禁和/或最高420,000美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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