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联合国出台了《残疾人权利公约》,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残疾人占人类总人口的百分之十,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少数群体,残疾人的权利保障是世界各国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而根据我国的统计数字,目前我国有八千五百多万残疾人,占我国总人口的6.21%,其实,我国对残疾人权益的立法保护由来已久。
我国的残疾人立法是建立在残疾人事业发展基础之上的,1953年成立了中国盲人福利会,1956年成立了中国聋哑人福利会,1960年两者合并成为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1988年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并后成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随后各地也先后成立了本地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残疾人保障法》的设立,标志着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开始步入法治化轨道,另外,这部法律是我国在社会法领域通过的第一部保护特殊群体的专门法律,对后来其他特殊群体权利立法具有借鉴意义,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为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在2008年、2018年,《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了两次修改,在残疾人上学、就业、医疗、康复及税收优惠等各方面,都给予了最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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