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统一实施的具有普及性、强制性、免费性的学校教育,是提升国民素质的基础,是实现脱贫攻坚和持续致富的根本性举措。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实施义务教育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支持义务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为全面敦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失学学生返校就读,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三、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入户向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达《限期复学通知书》、《告知书》,依法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对逾期未按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政府或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四、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采取有效措施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返校复学。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收容、威胁、诱骗等致使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失学的行为。
五、企业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家长(监护人)不得允许或强迫未成年人外出务工,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进行处罚。
六、父母(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不得允许或逼迫未成年人“结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依法严厉打击在校园周边开设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不利于儿童、少年身心健康的娱乐场所的行为,对接纳儿童、少年的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娱乐场所进行从重处罚。
八、依法严厉打击因收容、威胁、诱骗等导致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行为。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不履行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责任的行为予以检举揭发,举报电话:0777-2697381(区教育局办公室),0777-2697376(区教育局基础教育股)
信息来源:钦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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