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湖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我省提前进入重点防火期的通知》(鄂森防指〔2019〕2号)精神,我县已提前进入森林重点防火期。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资源安全,依据国家、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特发布如下戒严令:
一、我县柳林乡、停前镇、五祖镇、苦竹乡、杉木乡、独山镇、下新镇、黄梅镇、大河镇、濯港镇等10个乡镇及五祖寺(挪步园)风景名胜区、国有五祖寺风景旅游林场国有林场所属林区为森林防火戒严区。
二、自此令发布之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除阴、雨、雪天气外)为全县森林防火戒严期。
三、戒严期间,除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戒严区域实施烧荒、焚烧秸秆、祭祀用火、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爆破用火、放孔明灯及其他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戒严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在戒严区域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服从林木、林地经营者和各类巡查人员的防火安全管理和监督。
六、对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自控能力等人员要落实包保责任制,对所引起的森林火灾,要追究家长及监护人的责任。
七、戒严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和每日下午6时火情零报告制度。
凡违反本戒严令的,由相关执法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梅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8日
森林防火“十不准”
一、不准携带火种进山、进林区;
二、不准在山边烧灰积肥、烧荒、烧田埂地边杂草;
三、不准上坟烧纸、烧香、点蜡烛、燃放鞭炮;
四、不准烧火驱兽和用明火枪狩猎;
五、不准在林地吸烟、野炊、烤火、打火把照明;
六、不准在林区劈灌烧煤、砍柴烧炭;
七、不准擅自在林区进行射击、爆破等易燃作业;
八、不准擅自进入林区进行挖掘、运输等生产作业;
九、不准小孩、痴、呆、傻人员在林区玩火;
十、不准在林区内从事野营、旅游、祭祀等活动时用火。
编 辑:桂 冠
责任编辑:郑鉴峰
监 制:严晓晴
总 监 制:蒋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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