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司长崔书红在例行发布会上回答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提出的关于部分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初就存在范围、功能分区划定不规范、不合理的问题时表示,这种现象的确存在。尤其是早期在“抢救性保护”方针指导下设立的自然保护区,确实存在着设立不够规范、科学考察不深入、范围和功能分区不科学不合理的情况。
崔书红认为,这些问题需要历史、辩证地看待,但不影响自然保护区整体保护效果。
据崔书红介绍,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总体上是比较科学规范的。《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等一大批法规,明确了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的各项要求。尤其是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上,国家建立了科学考察、规划论证、省级政府申报、材料初审、实地考察、遥感监测、评审委员会审查、公示征求意见、意见反馈、社会公告等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制度,所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均由国务院审定批准建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也是参照这套程序设立的。
但由于受成立时科学技术条件、资金投入等限制,加上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开发和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科学化和精细化的要求也不断提升,一些自然保护区,尤其是早期在“抢救性保护”方针指导下设立的自然保护区确实存在着设立不够规范、科学考察不深入、范围和功能分区不科学不合理的情况。
“这些问题需要历史、辩证地看待,但不影响自然保护区整体保护效果。”崔书红说,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自然保护区工作者长期不懈的努力下,自然保护区建设成效斐然。目前占陆地国土面积近15%的自然保护区保护了全国超过90%的陆地自然生态系统和89%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类以及大多数重要自然遗迹,部分珍稀濒危物种野外种群得到逐步恢复。
对于如何解决保护区范围、功能划分等不合理问题,崔书红表示,当前最根本、最迫切的措施,是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开展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并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健全国家公园体制,推动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法律法规、管理和监督制度,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为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管理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
“我们将依据职能,制定出台并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的监管制度,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切实为我国自然保护地健康可持续发展建立起一道防火墙。”崔书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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