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党永鹏律师
说明:社会百态,案件各不相同,本文仅是律师对个别案件所发表的个人看法,不能作为您采取相关行为的依据。若有疑问,请直接向党永鹏律师咨询。
1.作为一家知识技术密集型企业,我们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能否约定“服务期限”?
答复:不管是知识密集型企业还是非知识密集型企业均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限”条款。
所谓劳动合同“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为接受了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的专项培训后,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工作年限。
如果贵公司想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前提是贵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旨在为提高员工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目的而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并承诺为此支付培训费用。这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能指公司自行组织的内部培训,而是公司为员工提供的由第三方提供的与员工岗位、技能相配套的,旨在提高员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
“服务期”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防止劳动者在接受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专项培训,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后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合同关系,从而导致用人单位利益遭受损失的一种制度。
2.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在劳动合同中应当如何约定“服务期”?
答复:当前,劳动法没有规定“服务期”的具体时间期限。根据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服务期”属于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的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的服务期限是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专项培训的开支是对应的,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了3个月专项培训费用1万元,却约定了5年的服务期限就是不合适的。服务期限到底多长?具体要根据劳动者工资待遇、福利等情况综合考量。
同时也要注意服务期限可以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旦公司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用人单位没有提供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的,用人单位要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接受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后,不遵守“服务期限”约定,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3.员工服务期未满就要求辞职,公司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答复: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未满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发生劳动争议以后,首先要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对劳动仲裁不服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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