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跨市提供建筑服务,有部分项目分包给第三方,增值税预缴税款应怎么计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2、天然生长的植物采摘后进行销售,免征增值税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一、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天然生长的植物采摘后进行销售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怎么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纳税人从农户手中批发蔬菜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5、餐饮企业还对外销售外卖食品,销售的外卖食品取得的收入怎么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九条与其政策解读相关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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