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蓉欧新经济创新创业园企业质量提升管理办法已经在2019年8月26日区政府14届第75次常务会议上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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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蓉欧新经济创新创业园示范孵化载体,提升入驻企业质量,提高国有资源使用效率,发挥政府示范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蓉欧新经济创新创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四段金同华庭商铺11栋蓉欧新经济创新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包括区域内规划、建设、物业、配套设施管理、服务等。
园区总建筑面积7994.23平方米,由成都市青白江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经科信局”)规划、成都新开元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开元公司”)投资建设。
第三条
第三条 区经科信局负责拟入驻企业(团队)的准入把关、入驻后的政务服务工作,园区的运营管理由园区产权所有方或其指定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园区运营方)负责。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项目评审,并与园区运营方签订入园协议入驻的创新创业企业(团队。
第二章、入驻程序
第五条企业(团队)入驻条件
(一)首次入驻条件
1、工商、税收及统计关系在青白江区。
2、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3、开发项目/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企业。
4、无涉诉纠纷,且无行政处罚或信用惩戒记录。
5、所属产业为青白江主导产业或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优先入驻条件
1、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及以上的项目给予优先入驻。
(三)持续孵化条件
孵化期满后持续孵化的企业(团队),除满足首次入驻条件1、3、4、5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孵化期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20%。
2、孵化期内累计获得股权融资100万元及以上。
3、孵化期内新增软件著作权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及以上,或新增发明专利一项及以上。
4、孵化期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六条企业入驻评审流程
(一)初审
1、区经科信局对企业(团队)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专家评审
1、区经科信局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团队)进行评审。评审组由3-5位专家组成,评审内容包括项目/产品可行性、技术/模式创新性、团队建设、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等方面,满分100分,70分及以上为合格。需要安装仪器设备或建设实验室的企业(团队),应提供建设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核。
(三)审定
1、区经科信局专题会议审定后,发放入驻通知。
(四)入驻办理
1、企业(团队)凭入驻通知与园区运营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物业相关手续。
2、通过评审企业(团队)需在签订合同后按期入驻,逾期未入驻,视为主动放弃入驻。
3、企业(团队)退出园区,须提前一个月向园区运营方提出申请,并办理退出手续。
4、企业(团队)租用场地面积大小,由园区运营方根据办公面积实际供需情况确定。
第七条申报材料
(一)首次入申报材料
1、《蓉欧新经济创新创业园入园申请表》。
2、《蓉欧新经济创新创业园入园承诺书》。
3、开创新创业项目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二)持续孵化申报材料
持续孵化的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之一:
1、孵化期内每年财务报表及完税情况证明。
2、孵化期内股权变更、公司章程等证明资料。
3、孵化期内获得知识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八条孵化期限
(一)首次孵化期为3年。
(二)孵化期满后,企业可申请持续孵化,持续孵化时间为3年。持续孵化期间不再享受场地租金补助政策。
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九条
首次入驻企业(团队),可享受办公场地租金最高3年全额补助政策。
第十条
场地租金采取先交后补方式,每六个月支付一次,需提前30天支付,由园区运营方负责收取,首期租金应在入驻前付清。补助资金由区经科信局负责向区政府申请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办公场地租金价格按照市场化运营原则,由区经科信局指导园区产权所有方确定,并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四章、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物业费、水费、电费等其他必要费用不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园区物业管理由园区运营方负责,具体遵照物业服务协议执行。
第五章、考评机制
第十四条考评方式
(一)半年度考评
1、区经科信局对已入驻企业(团队)每半年进行集中考评一次,考评成员由3-5位专家组成,考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项目经营情况、办公场地利用情况、团队情况、市场前景、日常核查等方面,满分100分,考评成绩低于70分的企业(团队)不予继续孵化。
(二)日常考核
2、园区运营方对已入驻企业(团队)日常办公情况、办公人员情况、物业缴费、统计配合等情况进行核查,并纳入半年度考评。
第六章、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企业(团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园区运营方有权报区经科信局同意后终止孵化,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企业(团队)退出园区。
(一)情况说明
1、孵化期满前一个月,未提出持续孵化申请或提出申请但未通过评审的。
2、孵化期内,企业主动提出终止协议。
3、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相关约定的。
4、拖欠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连续2个月及以上的。
5、孵化期内,存在一个月在园区办公时间未超过10个工作日的(不含周末和节假日)。
6、私自转租、分租、调剂、交换租赁物或场地的。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团队)孵化成功后拟实施的产业化项目,可推荐至欧洲产业城标准化厂房入驻。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团队)须遵守园区各项管理规定,履行合同,办理相关手续,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团队)须接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税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其它事宜以入驻企业(团队)与园区运营方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为准。
附则
本办法由区经科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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