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买家李某给出差评导致自己店铺商誉受损、销量下降,淘宝卖家某商贸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11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该商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今天,网购已经成为数亿网民的一种主流购物、消费方式,买家给卖家差评也是很正常的一种评价结论。但买家对卖家进行正当差评,却被卖家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买家的“差评权”。卖家起诉买家差评侵权的全部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这实质上是法院以司法判决形式对网购买家“差评权”的有效保护。
从法律角度说,包括“差评权”在内的评价权是买家的基本权利,电商平台和卖家必须切实尊重和保护买家的“差评权”,谁都不能禁止和删除买家对卖家给出的“差评”。《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而电商平台、卖家删除买家的“差评”,限制买家的“差评权”属于侵犯买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商业角度说,尊重和保护买家的“差评权”,是促进电商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和基本保护机制之一。网购不同于线下实体店购物消费,网购看不见商品,摸不着商品,全靠卖家在网上的文字、图片、视频介绍来判断。有了买家对卖家的商誉评价体系,成为买家选择卖家、商品的重要参考,这可以有效保护买家的知情权、选择权,能倒逼卖家不得不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水平,形成公平合理的电商竞争秩序。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确实有少数买家滥用“差评权”,利用电商平台的差评机制,通过恶意差评的方式对卖家进行敲诈勒索,把“差评”当成了一门“生意”来做,破坏了电商生态环境。对恶意差评及其背后的敲诈勒索犯罪,必须零容忍,要追究恶意差评买家的法律责任,对通过恶意差评进行敲诈勒索的买家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必须将违法买家的恶意差评行为与作为普通消费者买家的正当“差评”行为区别开来,不能混为一谈。同时,买家给卖家差评时,一定要本着符合事实的原则客观打差评,不能夸大其词、歪曲事实。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