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已于今年7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条例草案修改稿拟提请9月下旬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再次审议。
学前教育立法涉及学龄前儿童、幼儿教师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省人大常委会就条例草案开展了立法听证。陈述人代表围绕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属性、学前教育去“小学化”、幼儿教师待遇保障、遏制民办园过高收费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和堵点问题,从不同角度阐述了观点,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记者了解到,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属性问题,现在的条例草案修改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规定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主体。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由当地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建设。二是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办园性质。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优先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通过招标方式无偿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举办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三是严格落实配套幼儿园同步建设要求。强调居住区分期建设的,应当在首期建设配套幼儿园并同步验收。四是明确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移交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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