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这十几年时间里,时刻不忘为自己、为亲友谋取私利,没有条件时等机会创造条件,有条件时我绝不放过,就是老母鸡从家门前经过,我也要捉回家下个蛋后再放走。”这句话出自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党组成员郗同福之口。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法院披露了一个别样“房奴”的悲剧人生!
郗同福1952年7月江苏出生,有着不幸的童年:他从小丧父、母亲改嫁,没有父爱也缺少母爱,跟随年迈的祖母,衣食不周,靠亲友接济甚至沿街乞讨长大。
那时的他渴望有个“家”。上世纪80年代他因妻子分配到一套4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曾激动得热泪盈眶、彻夜难眠。
郗同福曾任南京市江宁区委副书记,连云港市委常委、连云区委书记,江苏省经信委党组成员,省中小企业局副局长、省乡镇企业局副局长,2012年11月退休,迄今已6年多。
1996年至2017年,郗同福利用担任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江宁县(区)委常委、连云港市委常委、连云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改制、土地出让、征地拆迁、工程发包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58万余元。
纵观郗同福十余年的腐败过程中,始终围绕着“房子”,被称为“房奴”。
随着职务的升迁,特别是看到一个个不起眼的外地老板,拉个施工队到江宁开发区做工程,轻轻松松就能赚到几千万元,心理十分不平衡,郗同福便开始利用职权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寻找发财之路。
郗同福首次以权谋私,始于1996年。时任南京市江宁县(区)委常委、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开发总公司总经理的郗同福,在江宁某公司改制过程中,积极推动将企业改制给赵某,还帮助赵某女儿调动过工作。
赵某自然“投桃报李”,从2001年至2017年,每逢中秋、春节前夕便向郗同福送上1万元“感谢费”,而郗同福则欣然笑纳。就这样,郗同福在近17年时间共33次收到赵某所送的“感谢费”累计33万元。
郗同福开始利用职权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寻找发财之路。其收受的最大一笔贿赂,源于违规与亲友经商办企业过程中共同收受的巨额股权。
在官员身份之外,郗同福和妻子的弟弟李某甲等人共同持股,经营多个建筑工程队和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这些企业虽由亲友出面,但郗同福享有最后“决定权”。郗、李二人获得1715万元的股份。
房地产商曹某和李某甲合作成立公司,李某甲持股30%。这家公司在连云港的开发房地产项目时,调任连云港市委常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郗同福给予了“关照”。
2007年下半年,郗同福在调离连云港时,和李某甲找到曹某要求退股并分红,两人获得参股公司开发的65套房产和30个车位,实际获取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4313.79万元。
此时的郗同福早已没有第一次分得住房时的激动之情,有的却是无尽的掩饰和噩梦。这些退股分红所得的65套房产,没有一套登记在郗同福本人及其家人名下。
2018年2月22日,郗同福被江苏省监察委立案调查。同年5月14日,江苏省监察委将郗同福受贿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8年10月15日上午,此案在镇江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10余名全国人大代表和镇江市人大代表以及数十名社会各界群众应邀旁听。
2018年12月28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党组成员郗同福受贿案,对被告人郗同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受贿所得赃款及孳息共计折合人民币5800余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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