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
我公司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超过三年,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在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时,有同事认为我公司去年研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低于3%,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请问我公司享受高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时研发费占销售收入比例是否按年分别计算?
大成方略: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对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八项条件中的第(五)项明确,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三)项监督管理的复核明确,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属于对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除(五)款外)、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情况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属于对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产生异议的,应以问题所属年度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规定进行复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中《(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对于第30行“九、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明确,填报第15行4列÷第29行4列的比例。《(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第14、15行、29和30行如下表所示:
因此,你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时,研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按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确定,并非按每一年度的比例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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