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必须有驾照,买车必须买保险,这样即便出了事故也能及时得到赔付。如果即无证又没有保险,出事了还听之任之,以为只要不管就万事大吉。天下可没有这么便宜的事,肯定会遭到追偿,并负上法律责任,这是怎么也逃脱不了的。
广西博白县那林镇男子邱某春或许就有这样的想法,不仅撞人后不赔偿,而且在2019年9月10日的法院庭审中没有到庭。虽然他没有来参加答辩,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也足以对其行为进行判决,这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邱某春于2016年11月1日,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擅自驾驶制动不符合标准的拖拉机沿乡道江宁镇长江至珊瑚线路由北向南行驶。因毕竟没有经过驾驶培训,邱某春的车技并不咋样,正在路上艰难行驶的过程中出事儿啦。
当时宁某驾驶二轮摩托对向开来,与邱某春会车的时候发生碰刮,宁某当场受伤并被送往医院抢救,两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邱某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宁某无责任。
因宁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报警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了抢救费用,使宁某得到了妥善的救治。然而邱某春非但没有任何表示,反而对此事不管不顾,保险公司多次向其催要垫付的费用均被拒绝。
无奈之下,保险公司一纸诉状将邱某春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邱某春赔偿已经垫付的保险赔偿款。因本案具有现实意义,博白法院将巡回法庭搬到事发地珊瑚村委会对此案进行审理。
庭审中,虽然几经传唤,但邱某春依然拒不到庭,法庭因此进行了缺席审判,保险公司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指称邱某春并没有购买交强险,也没有对事故发生予以赔偿,应当对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进行赔偿。
法庭审理后,因邱某春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也没有提交答辩状,法庭认定为邱某春本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不管怎样,邱某春是必须赔偿保险公司已经垫付的费用的,因为这是有法律规定的保险追偿权。交强险中保险追偿的对象,一般为对保险事故发生和保险标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人或过错责任第三者。本案中的邱某春恰恰就是这样的侵权行为人。
在现实案例中,交强险追偿权的对象包括无证驾驶人、无相应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驾驶人、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驾驶人。而邱某春就是无证驾驶人,也符合追偿条件。
所以即便邱某春不愿参加庭审,法庭依然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判令邱某春赔偿保险公司已经垫付的费用,当然这个赔偿不能超过垫付费用总和。如果邱某春据不认账也不履行判决,如果保险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履行相关程序,对邱某春进行强制执行。
如果再强制执行中邱某春依然不配合的话,将有可能被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交检方进行起诉,法院依法追究其刑责。总之接下来的流程大概就是这样,当然这只是一个假设。相信邱某春在法官的说理说法下,肯定能主动履行赔偿,不会一条道走到黑的。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