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
我公司是福建省一家企业,2019年8月香港股东减资68万美元,请问我公司在支付减资款时,是否需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手续?
大成方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机构或个人支付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时,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在2019年6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的第12问“企业减资,将减少的注册资金支付给香港的投资方,是否需要办理对外支付备案手续?”解答中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因此,支付给香港的投资方的减资,属于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所得。如支付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需要办理对外支付备案手续。”
因你公司一次性向香港股东支付的68万美元减资款超过40号公告规定的单笔支付限额,需要办理对外支付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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