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向被不起诉人宣告不起诉决定。
法治周末记者 答笛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肖华 谢云龙
“检察官妈妈,我收到了大学录取通知书,不日将入学,感谢您对我的教导!”近日,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未成年人犯罪办案组检察官佘娟,收到了学生小天(化名)发来的喜讯。
原来,2018年11月26日晚,正在读高三的小天放学回家后,与上门讨债的余某发生口角。小天三拳将余某打伤,经鉴定余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作为承办检察官,佘娟从公安机关获悉案情后,第一时间对小天的家庭情况、在校表现等方面进行了社会调查,小天本人对其一时冲动犯下的错误悔恨不已。“我们通过调查得知,小天平时表现较好,既无恶习,也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佘娟说,被害人余某也表示谅解,因此无逮捕必要,遂建议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小天得以重返校园。
不久,该案被移送到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佘娟通知当地法律援助中心为小天指定了辩护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还走访了学校、家长,并与小天进行面谈。“我们走访后了解到,小天返校后学习更加刻苦,思想更加成熟,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并积极备战高考。”佘娟告诉记者。
综合全案情况,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依法对小天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决定对其不起诉记录予以封存,以免影响其将来的升学和就业。在宣告不起诉时,佘娟还对小天进行了心理疏导,鼓励他负重向前、努力奋斗。为了了解小天后续的情况,佘娟此后还多次与小天母亲、班主任老师联系,关注其日常表现。
8月底,小天被湖北省某高校录取,没有辜负自己的努力和众人的期待。
喜讯传来,办案检察官们由衷地感到高兴。“家运关系国运,挽救一个孩子就是拯救一个家庭。”佘娟表示,今后将继续遵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利用未成年人司法服务中心以及观护基地,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帮教,为他们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和平台,引导未成年人做知法、懂法、敬法、守法的好公民。
记者从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第一检察部一直秉持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办案原则,最大限度地挽救涉罪未成年人。近3年来,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已对32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和不起诉决定,其中4人考上了大学,其他人有的仍在读书,有的找到了较为满意的工作,无一人再违法犯罪。
责编:马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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