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报/中国商网(记者 李远方)9月1日,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行政规章——《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我国反垄断执法职能和相关权力职责、执法操作规程、执法标准完成了整合统一,对于新形势下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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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统一的执法体系
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已经形成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由一部行政法规、五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指南、八件部门规章、15件规范性文件构成的反垄断法律体系。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在保留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同时,之前分散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反垄断执法权,统一在新成立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由其承担反垄断的统一执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国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2792件,交易总金额超过50万亿元,其中附条件批准41件,禁止2件;查处垄断协议案件179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61件,累计罚款金额超过120亿元;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229件,有力地保护了市场公平竞争,促进了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建设。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在统一反垄断执法机构之后,我国迫切需要制定一套统一的反垄断执法规则。
此次施行的《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规定,不再对价格与非价格协议进行区分。业界认为,此举是对反垄断法的进一步细化,丰富了垄断协议的具体类型。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对以不公平的价格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细化执法,专门对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作出规定,要求其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对反垄断法规定的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招投标限制、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
已付诸实施的三部行政规章明确了中央和省两级执法机构的执法机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跨省、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及有必要直接查处的案件,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有业内专家表示,中央和省级两级机构职能划分,既有利于强化反垄断执法职能,提高地方开展反垄断执法积极性,也能确保反垄断执法统一性与权威性。此外,三部行政规章均建立了备案、报告及监督制度,有利于构建高效、统一、权威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反垄断执法体系。
三部行政规章还对违法行为的发现途径、书面举报的要求、委托调查、协助调查、公示等作出了统一规定。其中,在违法行为的发现方面,上述行政规章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职权,或者通过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下级机关报告、经营者主动报告等途径,发现涉嫌垄断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细化互联网垄断认定标准
据南都大数据研究院反垄断课题组发布的《中国互联网行业竞争与垄断观察报告(2008-2018)》(征求意见稿),在互联网企业竞争中发生的垄断纠纷、引发社会对垄断纠纷担忧的40个样本中,有20个案例涉及的互联网企业所占市场份额达到30%以上,占整体样本案例的一半。
报告认为,“寡头竞争”逐渐成为中国互联网行业的一个特点。在一些互联网细分市场领域已出现寡头或双寡头。限制性竞争突出是中国互联网行业十年间呈现出的另一个特点,报告选取的的40个样本中,有七个涉及限制性交易,占总样本数的17.5%。其中,“二选一”现象在限制性交易中尤为明显。七起限制性交易案例中,有五起涉及“二选一”问题。
考虑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的特殊性,为回应社会各方面期待,适应执法需要,《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对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的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认定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考虑相关行业竞争特点、经营模式、用户数量、网络效应、锁定效应、技术特性、市场创新、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及经营者在关联市场的市场力量等因素;在市场份额的认定指标方面,确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可以考虑一定时期内经营者的特定商品销售金额、销售数量或者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的比重;认定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中的免费模式,应当综合考虑经营者提供的免费商品以及相关收费商品等情况。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的发展,反垄断执法机构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依法对互联网新经济领域开展竞争监管。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框架,包括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和认定,同样适用于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互联网等新兴经济领域进行监管。
据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今年将继续完善反垄断配套立法,做好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发布、解读和宣传工作,提高法律可操作性和执法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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