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5日晚22时08分,宁夏高速交警十三大队民警在灵武北收费站例行安全检查,要求一辆宁C牌照车辆的驾驶员出示有效证件时,在车窗摇下的一刹那,一股浓烈的酒味扑鼻而来。民警询问驾驶员是否饮酒,驾驶员却心定神如地告诉民警:“怎么会,喝酒我是不会开车的。”随后,民警发现该车辆驾驶仓内只有驾驶员一人,并无其他人员陪同,便对该名驾驶员进行了酒精检测。经检测,驾驶人呼出的酒精浓度为51mg/100ml,超过饮酒驾驶标准20mg/100ml,此时,当事人王某才对自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最后,高速交警十三大队民警依据王某的陈述和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高速交警提示广大驾驶员,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理应断绝侥幸心理,确保做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记者:蒋涛
本期编辑:彭雅茹
责任编辑:赵贵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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