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网友咨询:其朋友在海州区第二人民医院生产第三胎,但是因为其朋友属于再婚,且第一个孩子是判给男方,因此此胎属于第二胎,现咨询对于此情况此胎是否可以报销。
连云港市人社局答复:服务对象的朋友是再婚,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首次婚姻的孩子判给男方,且再婚后已经生育一个孩子,这次生育是再婚后的第二个孩子。服务对象朋友的这种情况属于生育第三个孩子,需要在生第三个孩子之前办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获得该证后生育的才符合报销条件。经了解,服务对象的朋友在生育第三个孩子之前,没有申办《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工作人员已向服务对象宣传国家、省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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