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男因辛勤养家使经济无虞,日前遭逢离婚诉讼,法官判决女方分配财产比例为40%。
苗栗县1名在科技公司上班的男子,日前因为壮年罹癌,出院后随即面临离婚诉讼,前妻向苗栗地方法院请求夫妻剩余财产差额平均分配,但审查女法官调查发现,这名男子年收入200多万(约人民币46万),平时独自赚钱养家,认为如果财产平均分配,对男方明显不公平,所以将判决女方分配剩余财产差额比例调为40%。
据法官调查,夫妻2人原是同一家科技公司同事,双方在1997年1月时结婚,婚后女方辞去工作专心家务,所有家庭支出与3名小孩共同开销全由男子一手负担,举凡保险、购屋,使生活经济无虞,显然对家庭贡献良多。
但判决书上表示,夫妻对于婚姻共同生活的贡献,包括经济、精神的支持与扶持、照顾,依女方起诉主张2015年8月起发现前夫与女子通讯的讯息,2016年3、4 月间已论及离婚;而男方指前妻2015年11月起密集提领他的存款,2016年7月发现罹癌,8月返回父母家居住,12月住院手术切除肺叶,女方随即2017年1月诉请离婚。
因此依民法第1030条之1 第2项规定,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或妻现存之婚后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债务后,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但平均分配显失公平者,法院得调整或免除其分配额,因此调整分配额,认为女方分配剩余财产差额比例40%。
法官核计女方婚后财产76万3988元(约人民币17万),男方998万6079元(约人民币230万),扣除女方从男方账户提款的152万元(约人民币35万),女方应得216万8836元(约人民币52万),计算法定利息,全案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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