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房客卖淫,但东阳的一名女房东在收取高额房租后,依旧我行我素,将房屋租给两个失足女,最终遭来牢狱之灾。9月3日晚,犯罪嫌疑人吴某因涉嫌容留卖淫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8月30日下午2点左右,吴宁派出所根据侦查,在城区吴宁街道仓后南弄某号一楼靠近楼梯出租房内抓获了一对卖淫嫖娼男女杜某和吴某,该房间为失足女吴某所租。
同样租住在那里另一个房间的还有另一名失足女李某,据查,李某当天在不同的时间内,依次和两名男子进行过性交易,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民警在办理该卖淫嫖娼案时发现,年近六旬的女房东吴某民涉嫌容留卖淫。早在今年3月中旬,民警就曾在那出租房查获正在卖淫的李某,后李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3月份案发后,办案民警便传唤女房东吴某民,向其通报说明关于李某在其出租房屋内从事卖淫的违法活动,明确告知吴某民不允许租客在其出租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也要求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
“李某上次被抓之后,我就知道她在卖淫,那个吴某平时妆化得很浓,她经常夹着一个包站在路边上,或者在弄堂里走来走去,隔壁邻居也跟我反映说她总是带着不同的男性进进出出,在做卖淫生意。”实际上,吴某民对房客在出租房内干违法事情早就心知肚明。
李某离开了拘留所后,于4月份和吴某一起找到吴某民租房子,吴某民为了收取房租,对公安机关的警告和要求阳奉阴违,依旧将两个房间出租给吴某和李某从事卖淫违法活动。
4月份以来,吴某民以每月500元的价格租给失足女李某一个带厨房的单间,租给吴某的是一个小一点的单间,每月租金400元。截止案发时,吴某民共计非法获利4500元。
9月3日上午10点多,吴某民再次被“请”进了吴宁派出所,这一次,她为自己的贪利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从事卖淫而为其提供卖淫场所,或者通过引见等方式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进行介绍的行为,构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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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金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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