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市某县原刑侦大队大队长、派出所所长刘某某,在12年10月到18年9月间,为辖区内赌场老板,涉赌人员提供帮助,受贿94.3万元。
另,明知张某为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 构成强奸罪。
9月6日,阳朔县法院判决,刘某某犯受贿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依法追缴受贿赃款。
已经判决了,新闻里,竟然还是“某县”、“刘某某”。。。
受贿,强奸,并罚7年半。。。
开玩笑呢?
这样的判决,有什么警示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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