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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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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4部门《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院《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7〕2号)等文件精神,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力度,进一步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全面推进“法治唐山、诚信唐山”建设,为加快实现“三个努力建成”和“两个率先”目标提供坚强保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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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联合惩戒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励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严格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破除各地区各部门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信用信息壁垒,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 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同时发挥各方面力量,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治理,实现政府主导与社会联动的有效融合,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一)规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内容。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人民法院按照失信被执行人的违法性质、严重程度等要素,依法定程序确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明确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实施部门共享和联合惩戒的内容,具体应当包括: 1.对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案号、单位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执行法院、执行依据文号、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发布时间、立案时间、已履行部分、未履行部分。 2.对自然人,公布案号、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执行法院、执行依据文号、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发布时间、立案时间、已履行部分、未履行部分。 3.人民法院要实时标明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严重程度及失信信息有效期。(二)确保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准确、规范。人民法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按照“应纳入全部纳入”的原则,将符合纳入条件的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对入库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要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逐一检查,杜绝出现数据错误、信息缺漏等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作出有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的风险提示。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三)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机制。人民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在其门户网站设置“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专栏,按照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规定,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失信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应及时更新相关公布信息。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将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措施全面列入政务公开事项,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要全面实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四)及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信息。市法院按照商定的格式模板,将我市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实时、自动推送给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五)加强部门间信息交换。市法院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时推送给联合惩戒参与单位。已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信息传输的部门,通过信息系统直接推送。未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信息传输的部门,要主动到“信用唐山”网站“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专栏下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各部门行业要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嵌入到部门、行业的行政业务管理系统中,自动采取拦截、惩戒措施。(六)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经执行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解除相应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向有关部门与单位提出解除失信记录或信用惩戒的,应当提交执行法院审查决定后,才予办理。

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信息或执行法院请求协助执行事项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请求协助执行事项进行实体审查。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信息或执行法院请求协助执行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信息采集或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

三、加大组织推进力度

(一)建立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动惩戒机制建设,市级层面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编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银保监分局、市委网信办、市文明办、唐山海事局、曹妃甸海事局、市外汇管理局、市军分区政治部 、唐山海关、人民银行唐山中心支行、三女河机场、中国铁路北京局唐山站等共同参与,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动惩戒协同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加大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惩戒。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意见要求,加强工作组织,周密安排部署,确保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员,确保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认定、公布、推送、通报、应用、惩戒、反馈等工作措施的有序开展。 要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 牵头部门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建立有效的联动实施和绩效反馈机制。 有关部门采取的联动惩戒措施和实施效果应及时向各牵头部门推送,相关信息应及时推送到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达到预期效果。(二)强化惩戒结果反馈和管理应用。联合惩戒参与单位要有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与应用工作,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将惩戒情况推送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将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情况及时报送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法院。

(三)加强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切实落实到位,并纳入对相关部门的年终绩效考评工作。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法院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强化问责。各负有信息共享、联合惩戒职责的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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