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的记者将带着大家一起走进执行工作,进一步了解执行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是怎样去处理的。
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员额法官宋颖:
我们刚刚收到一个新的执行案件,民间借贷的,然后申请书上对被执行人的信息说得不是太清楚,所以我们先到公安系统对她的户籍做一个调取,再根据户籍信息,去找被执行人,走,我们现在先去调户籍信息。
一路驱车,执行法官来到了镇宁自治县政务服务大厅,依法调取了被执行人的户籍信息。
根据户籍信息显示,她是从黄果树信访局退休的,我们要到黄果树信访局去查看一下她的退休工资是多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
在去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途中,执行法官通过同事了解到失信被执行人一个重要的信息。
她是黄果树信访局退休的一个职工,因为她借钱太多,现在已经跑路了,已经不在原来的住址了,然后她有两份工资,一份是信访局发的,一份是社保发的,社保的那份工资已经被法院的另外一个案件提取了,现在我们到信访局查一下信访局发的这一份工资有多少,然后在根据法律规定给她预留一部分生活费,剩下的我们将提取到法院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来到黄果树信访局,执行法官根据相关规定出具了工作证明以及协助调查函,工作人员反馈将按照程序调取失信被执行人的工资发放情况,并将情况反馈到法院。
现在这个案件经过前面程序的调查,被执行人没有房产,没有车辆,在贵州银行的一份工资已经被本院的另外一个案件进行提取了,然后今天到她所退休的单位,对她退休后单位发放的这一部分工资进行了查询,具体数额要等经办人给我们回复,我们才能够根据她工资的具体数额下协助执行通知书,到她们单位对这部分数额进行提取。
到这里我们的执行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的第一步处理基本已经完成,下一步,执行法官将会根据调查所得到的信息反馈给申请人,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然后在根据申请人的意见对案件进一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十日内,应该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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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者:胡琛
编 辑:田祺琪
审 核:刘朝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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