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网易法院频道栏目《案理说》第六十期。
上海的一名未婚妈妈张萌(化名)在2016年未婚生育孩子后,分别于2017年7月向上海市浦东区金杨街道办事处申请《计划生育证明》、于2018年1月23日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但均被拒绝办理。
金杨街道办事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所需材料之一是配偶身份信息和婚姻证明,而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申领生育保险则要求必须有《计划生育证明》。
即,未婚则不能办理《计划生育证明》,进而不能领取生育保险金。
张萌申领生育保险金的流程及被拒绝的理由,让我们清晰地知晓了上海市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过程。但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仍需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尤其是在张萌这个案件中,从人民群众朴素的情感出发,有理由认为未婚妈妈在符合基本条件下有权领取生育保险金。
为此,张萌先后起诉了金杨街道办事处、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但均败诉。不放弃的张萌和其律师申请了再审,并于2019年8月28日收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未婚妈妈不能领取社会保障金的规定涉嫌违法
张萌作为未婚妈妈不能领取生育保险金的关键,在于无法提供《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材料,即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
《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作为地方性规章,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有违法的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该法作为国家法律规定了只要用人单位缴纳了职工的生育保险,职工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且并未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设定任何限定条件。
《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要求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妇女必须符合生育政策,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做了限制性的规定。根据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原则,《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不应当对其上位法做出限制性规定。也即,不能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规定和立法含义,加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和门槛。因此,《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要求提供的“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加重了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嫌疑。
这也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内01行终17号判决中得到了确认。该法院以判决书的形式表明了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的理解和对不符合生育政策的妈妈是否有权领取生育保险金的态度。判决书认为“只要按规定缴纳了生育保险金,就可在生育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且“无论其生育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均应在生育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上海高院受理再审有何意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的条件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目前,上海高院已经受理了张萌的再审申请。显然,这已经表明了上海高院对一审、二审判决张萌不能申请生育保险金判决的怀疑。张萌起诉的案件受到了极大的社会关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保护孕妈的社会氛围,相信上海高院会依法做出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公正判决。
一个社会文明和成熟的标志是对特殊群体重点保护的重视和制度建设。孕妈承担着抚育国家下一代的光荣任务,不应当被粗暴地区分为“未婚妈妈”和“已婚妈妈”,更不能因此而限制其可能享受的待遇。随着我国社会公共道德观念的进步,“未婚生子”逐渐被大众接受和认可,而且国家也早已有能力照顾“未婚妈妈”。
我们希望未婚妈妈有权领取生育保险金,并不一定代表希望妇女未婚生子,而是能够让已经未婚生字的妈妈多一点安全感,更有底气地照顾自己的孩子。
作者:姚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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