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上午,深圳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李鸣钟在第二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介绍,创业板投资者平均资产量约57万元,中小散户占比明显低于深市A股总体水平,是创业板施行适当性管理十年来的积极成效之一。
李鸣钟表示,创业板自2009年启动之初就施行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是我国首次在场内市场引入适当性管理。创业板适当性管理充分重视投资者交易经验,突出强调风险揭示,施行十年来,取得了积极成效。数据显示,创业板投资者超过八成交易经验满两年;平均资产量约57万元,中小散户占比明显低于深市A股总体水平;创业板投资者在投资知识水平、知权行权水平方面也明显高于非创业板投资者。
他表示,创业板适当性制度的实施,优化了创业板投资者结构,有效防范了投资者盲目跟风、冲动投资,为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也为下一步创业板改革奠定了基础。
李鸣钟提出,适当性制度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进一步优化的空间,需要不断“刷新”。
一是投资者风险评估是否有效。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测是经营机构“了解客户”的重要步骤。一方面,投资者在各家机构填报雷同的问卷,心理上难免出现“麻木”的倾向,甚至故意填报高风险选项。另一方面,部分投资者对自身风险认知存在偏差,且同一投资者在不同行情下风险偏好会动态变化。因此,实践中,投资者风险测试往往形式大于实质,较难揭示投资者真实的风险偏好。此外,投资者信息在各经营机构之间形成“信息孤岛”,整个市场的信息成本有待降低。
二是资产门槛设置是否恰当。资产门槛是适当性管理较为常用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或合格投资者准入条件,是决定适当性制度效能的重要环节。资产门槛清晰明确、易于执行,但也可能存在单一固化的问题。例如“资产规模不低于50万元”,是当前众多高风险产品使用的适当性门槛。短期内,这一标准可能与现有投资者状况相适应;但长期来看,随着经济环境、市场交易、投资者结构等因素的变化,有必要基于客观数据进对标准设置做出评估,动态化地设置资产门槛。
三是纠纷解决机制是否完善。当前《适当性管理办法》虽然弥补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处罚措施的制度空白,但仅是通过行政手段强化经营机构守法意识,缺乏对投资者的民事救济。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明确卖方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细化了责任主体、举证责任、证据要求、损失认定等事项的审判指导。这一举措畅通了投资者的司法救济渠道,但实施效果仍有待实践中检验。此外,尚需进一步完善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以提高投资者适当性纠纷的解决效率。
在投资者保护工作方面,李鸣钟提出四点建议,一是进一步突出对弱势投资者的倾向性保护;二是推动经营机构形成“客户利益至上”的经营理念;三是运用金融科技对投资者“精准画像”;四是强化投资者教育,提升投资者“买者自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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