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老太在一家公司持有股份,有四子一女,生前一直跟三儿子共同生活,而四儿子因为某些矛盾已有十年时间未曾看望过李老太。现李老太去世,其三儿子提起继承诉讼,要求多分财产。
后法院查明:虽然她的五个子女在法律关系上都具有相同的继承顺序,但在赡养老人的责任承担上,李老太的三儿子与老人同吃同住,而四儿子对老太的情况鲜有问及,所以在遗产继承上应该有所区别。
最终法院判决,三儿子继承25%的股权份额,四儿子继承15%的股权份额,其他子女每人20%的股权份额。
律师指出
一般情况下,继承人可以平均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而特殊情况可不均等分配遗产。
依照《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同时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在法定继承中,在各继承人间是否适用均分原则,要看是否符合多分或者少分的法定条件,具体如下: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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