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新版《婚姻法 司法解释三》不保护女人,但其实新版《婚姻法 司法解释三》保护的不是性别,保护的是个人财产。新时代男性女性更加注重保障个人财产,学会运用法律的力量,嫁妆不只是承担一个彩头的作用,它的归属权也越来越得到重视。
一、案例
近日,有一个新闻引发热议,姑娘出嫁,拿一套房子做嫁妆,男方却说“太不要脸”。原来这套房子是女方婚前购买,首付是女方父母出的,女以孩名字贷款,房产证是女孩一个人的名字,现在出租的租金基本可以还贷款,不够部分也是女方父母偿还的。男方不同意,认为女方的婚前房和男方没有任何关系,拿来充当嫁妆也太不要脸了。用了“太不要脸”这种词语,结婚肯定是最后没结成。
嫁妆和彩礼是一直流传下来的习俗,但是传到现在已经不是以前的味道了。现在很多情侣感情深厚,但是最后就是被现实拆散,深知因为两个家庭的价值观念不同,闹得不可开交。那么,从法律上来看,嫁妆是怎么定性的,又是如何出来的?
二、分析
嫁妆,通常情况是指新娘带给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和,这是由女方娘家支付的。在某些发达地区,嫁妆甚至要比彩礼丰厚得多,一般是房子和车子。一般观念认为,女方支付的嫁妆可以让自己的姑娘在婆家有不同的地位,所以都尽可能地给孩子最好的。从法律上认定,女方娘家陪送嫁妆的行为一般认定为是一种赠与行为。要想弄清楚嫁妆究竟归属谁所有,就需要区分嫁妆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男女双方的赠与。
根据《婚姻法》丨第十七条
在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属没有特别约定的,应认定为对男女双方的共同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丨第十八条
在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是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丨第十九条
对于婚前婚后陪送的嫁妆,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归对方所有或共同所有。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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