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惠州市博罗县法院依法对一起26人涉黑案公开宣判,对第一被告人周某航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罚金11万元;对周某平等其余2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11年不等,并处罚金4万元至58万元不等。
涉黑案公开审理现场。
逐步发展,从微信公众号到实体公司
2015年,涉案黑社会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周某航,求学期间便用微信注册名为“金现小贷”的公众号,开始网络借贷中介活动,并从中赚取中介费。 次年,周某航休学并在惠州市区租用办公室,继续从事网络借贷中介活动,并利用网络借贷中介经历中积累的客源,从中挑选信用、资质较好的借款人,自行放贷。期间又陆续注册了“金借到小贷”“百家花”等微信公众号,用以招揽借款人。
随着该工作室规模越来越大,周某航成立了鼎利公司(企业工商登记显示无放贷资质),在继续经营网络借贷中介业务的同时,逐渐增大自行放贷比重,自2018年开始还发展线下放贷业务。
纠集人员,形成稳定的黑社会组织
鼎利公司成立后,周某航分别于2017、2018年纠集周某平、陈某明等人,或在某同城招聘网站上招募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进入公司工作。
随着该公司不断坐大,人员不断充实,周某航在鼎利公司设立了风控(客服)部、财务部、催收部等几个部门。实则,被告人一伙形成了以周某航为首,周某平等2人为积极参加者,陈某明等20人为一般参加者,人数较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了加强组织内部管理,该组织以鼎利公司为载体,制定了考勤、出差审批、差旅报销、考察费、提成、交叉使用财务账号等规章制度,并创建“总群”“考察交流群”等微信群方便“工作”交流,还为“员工”购买了社保、住房公积金等。
线上线下,无资质放贷并暴力催债
为牟取高额非法利益,该组织在不具备放贷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鼎利公司为“壳”,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放贷模式,以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贷为诱饵,诱使借款人自愿签订夹带高额“违约金”“保证金”的借款合同,然后通过收取“手续费”“考察费”“利息款”等手段获取高额利润。
为了提高催收效率,逃避法律追究,催收人员按照周某航、周某平的要求,约定一套催收模式:如先言语沟通,接着暴力威胁、恐吓、滋扰、纠缠、聚众造势,又把催收过程同步拍摄并发送到手机微信“工作群”等。
两年来,该组织采用暴力和“软暴力”手段,在广东、广西、江苏、福建等地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且在周某平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周某航还出资委托马某等人(另案处理)帮忙“捞人”、打听案情等。此外,在周某航被博罗县公安局依法实施网上抓捕后,本案被告人之一杨某绮在明知其负案在逃的情况下,仍以自己名义租住房屋、帮其转移涉案证据电脑及文件、提供交通工具等方式助其躲避公安机关抓捕。
2018年4~7月,博罗县公安局分别在博罗县、惠城区及阳江市、深圳市、广州市等地将该黑社会组织26名成员抓获,并于今年6月3~6日在博罗法院进行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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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尹利勇 通讯员 汤小玲 8月31日,广州市花都区法院依法对一宗32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4年、孙某有期徒刑13年6个月、邓某等21人有期徒刑11年6个月至2年2个月不等,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徐某等9人有期徒刑6年至2年6个月不等,对32人并处罚金1000万元至2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孙某等人成立广州市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歌舞娱乐和旅业,为提高KTV部订房、酒水及客房部订房营业收入,通过在KTV部设立销售部和设立新公司,长期组织营利性陪侍及卖淫活动。2017年7月7日,公安机关检查上述酒店时,现场抓获卖淫人员103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23人、徐某等9人组织卖淫和协助组织卖淫,妨害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情节严重,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李某、孙某系犯罪团伙首要分子,邓某等4人系主犯,夏某等17人系从犯,徐某等6人系协助组织卖淫罪主犯,孙某乙等3人系协助组织卖淫罪从犯。
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对没有聘请律师的被告人,法院根据其个人意愿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律师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尹利勇 通讯员 黄淑瑜 文/图
编辑 张紫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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