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曰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持独生子女荣誉证的父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第第二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而贵州也在修改后的《条例》明确,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按本人退休当月基本工资的5%加发退休补贴,但加发后的计发比例不得超过100%,退休补贴可以一次性发放;企业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按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5%加发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基本上各省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都有相关的优待政策,大家关心的话,也可以在下方相互交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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