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听友向《千房百计》节目栏目组咨询房屋继承的相关问题,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张家的张老今年因病去世,其配偶在世,张老膝下育有二子,张大和张二。张大育有一子张小。去年张大因发生车祸去世。张老先生与配偶名下有共同房产一套,现张老配偶与张大、张二兄弟二人因房产继承的问题发生纠纷。
那么现该套房产该如何继承呢?
要弄清如何继承的问题,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出发:
一、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房屋份额是多少?
二、哪些人有继承权?
三、张大去年的死亡对继承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华冶律师事务所吴文雯律师分析:
这里提到的房屋是张老先生与配偶的共同房产,也就是说张老的配偶本身对房屋就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现在因为张老先生的去世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部分应当是原本张老先生享有的份额即二分之一可以作为遗产分割。
二、哪些人有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是把继承人区分了继承顺序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能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要注意,孙子女、外孙子女既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
我们看看张老先生家的情况,根据我们上面的分析,配偶、子女都有继承权,也就是说原本张老的配偶、张大、张二都有继承权,张大儿子张小即张老的孙子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张大去年已经去世了,那本该属于他的继承份额又该怎么办?
我们知道张大是去年死亡,张老先生是今年死亡,也就是说张大是先于其父亲张老先生死亡,那这种情况下,他本来应该享有的继承权还存不存在?这就涉及到我们《继承法》中的“代位继承”。
何为“代位继承”?简单来说就是继承人首先要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么就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死亡的继承人,直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这个事件里,张大是继承人,他先于张老先生死亡,张小又是张大的晚辈直系血亲,那么张小就可以直接代替已经去世的张大直接继承张老先生的遗产。所以可以看出张小本身是没有继承权的,但他直接代替了他已去世的父亲,享受了他父亲的继承权参与继承。
从上面三个方面,我们已经可以知道有权继承的人有张老的配偶、张二以及张小。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一般应当均等分。上面已经说了,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份额是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现在二分之一的份额由张老配偶、张二、张小三人等分,每人可以继承房屋的一半的六分之一份额。那现在房屋的权属份额如下:张老配偶占房产的三分之二分额,张二占房产的六分之一份额,张小占房产的六分之一份额(代为继承)。
来自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阮定梅律师和吴文雯律师将给大家解读房屋继承方面的法律知识。详细内容敬请收听FM92.8本周二(9月3日)的《千房百计》—律师在线。参与热线:0555--2332928,233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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