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截图)
法制日报-法人网9月3日讯(全媒体记者 张凯华)近日,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球资源),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被立案调查。
8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显示,2015年6月12日、6月15日、6月16日,怡球资源A股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2015年6月17日,怡球资源发布《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称针对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函询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除2015年2月17日披露的变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处于谈判过程和2015年6月9日披露的变更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事项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并声明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在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披露时点之前,上市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怡球资源在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的情况下,发布公告称“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重大信息”,未如实披露怡球资源先通过实际控制人黄崇胜控股的TML公司收购M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TML公司收购M公司这一事项,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基于上述事实,证监会分别给予怡球资源及怡球资源董事长黄崇胜、时任董事会秘书WONG SOON MING警告、罚款决定。
(怡球资源在媒体上公告截图)
记者注意到,怡球资源便在《中国证券报》发表“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根据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公司本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八项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不存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兴成律师对此认为,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对怡球资源在一项收购业务中应当信息披露而没有披露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旨在严格执行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为注册制试点结束后全面推行注册制奠定基础,引导市场主体充分重视信息披露,但怡球资源做出一个文不对题的回应,在行政处罚没有涉及怡球资源的上市地位或被终止上市的情况下,对外公告怡球资源不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而回避了对行政处罚本身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评价。
刘兴成律师进一步表示,怡球资源对行政处罚行为文不对题的回应,会引起证券市场的误解。如果怡球资源认为江苏证监局的行政处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就应当做出相应的评价。如果怡球资源认为江苏证监局的行政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对行政处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编辑 彭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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