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企会计税法正能量20190831】
问: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一些工作人员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就不能体现其与企业的雇佣关系,我认为应当作为向企业提供劳务对待,该人员取得的报酬不能作为工资薪金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并应向企业提供劳务发票。您说呢?
答: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企业雇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能反过来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就不是在企业雇用的职工。从法律上讲,雇佣人与雇工之间依口头和书面的雇佣合同均可以形成雇佣的法律关系。从会计核算上来讲,《企业会计准则》中也有规定,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其所取得的职业性劳动报酬也属于工资薪金。所以,判断支付的报酬是否属于工资薪金,不能光看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看取得报酬的人员是否属于企业雇佣或任职的员工。(讲解 恒企会计 供稿 甘建霞 编辑 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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