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今天下午发布一则提示,明确罗湖坍塌房不能办理转移、抵押登记。
提示全文如下,8月28日上午,罗湖区南湖街道船步街和平新居某栋单身公寓楼发生坍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灭失的,不能办理转移、抵押登记。
何为“房屋所有权灭失”?
天津昌朋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岩向荔枝新闻解释说,这个“灭失”是指物理上的消失,即已经不具备这个房子的属性了。“房子有使用属性,能遮风挡雨;还有一个经济属性,能转让,现在基本上这两个功能都丧失了。虽然说那个砖、瓦都在,但它已经不叫房子了。”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郭律师说,楼房倒塌就属于事实行为,自楼倒塌之时物权消灭。
那是否就意味着一套价值几百万的房子白白没了呢?
郭律师说,如果倒塌房屋业主能找到导致楼倒塌的直接责任人的话,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赔偿的。如果是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坍塌,可以向开发商索赔;如果因修建地铁等施工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灭失的,谁施工,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自然原因、不可抗力倒塌的,可以通过社会、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偿,但这个补偿肯定和房屋的经济价值相差很大。
倒塌的房子不能交易,想趁机捡漏的话,恐怕没有机会了,老老实实等待拆迁利益还是不受影响的。
郭律师解释说,从拆迁的角度说,房子的价值是没有没有贬损的。“如果整个小区都拆掉了,进行拆迁补偿的话,倒塌楼房的业主的拆迁补偿实际上不受影响。楼虽然倒了,但每个楼实际上分得了一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这一部分价值还是保存下来的,拆迁的补偿还是得按照产权证来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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