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公布施行。它的出现,将征收法律关系确立于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间。房屋征收活动成为政府的专属,身披浓重的行政色彩。但是,被征收人在近一两年所遇到的情况,明显与法律所规定的固有模式有所区别。国家或地方一些新政策、新规定的出台、试点,也给我们释放出强烈的信号。拆迁领域已经出现“去行政征收”的趋势,广大被征收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努力也将面临新的困惑与挑战……
【“去行政征收”信号一: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
2019年,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项目颇受关注。日前,第一个试点地区——菜市口西片区刚刚结束申请签约工作,390户居民中有234户选择申请退租,退租率达到60%。
根据《关于做好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恢复性修建和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可以明确的是,此类项目与曾实施的文保腾退等项目的最大区别,就是不具有强制性。是否退租,完全取决于居民的意愿。
受理申请、退租签约、恢复性修建、经营管理等一系列工作,将由片区经营管理单位或是引入社会资本作为实施主体完成。政府以签订协议的形式,实现对实施主体的约束监管。
同时,政府确定补偿标准、奖励机制,调配提供安置房源的职责,又难免让大家习惯性地认为,此项目仍然是征收拆迁的一种。
其实,它并未依据我们所熟悉的征收法律,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征收项目。政府的工作重心更多地倾斜于提供政策、确定标准、监督实施等方面。其角色由实施者变为监管者,颇有“退居二线”的意味,“去行政征收”的趋势非常明显。
【“去行政征收”信号二: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会议认为,加快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听到这句话,广大被征收人一定感觉似曾相识。我国已实施十余年的棚户区改造工程,有着同样的定位。
同为重大民生工程,两者的实施程序、改造方式却大不相同。
以往,大多数棚户区改造项目都需要征收房屋,通过拆除重建或异地安置等形式完成改造。
然而,各地正在试点或完成试点的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并不涉及房屋的征收拆迁。其改造对象主要是老旧小区年久失修、影响使用的配套服务设施。例如水电气热管网、停车设施、加装电梯等等。
没有房屋征收拆迁,自然也就不具有强制性。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加强政府引导、发挥社区主体作用、尊重居民意愿。政府的作用是引导而不是主导,更不是实施。
能否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关键在于居民意愿。征收项目中的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强硬”的文书不会再出现,居民们应当转变思想,摒弃“等、靠、要”的习惯性做法。
居民们需要就改造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成立“自管会”等自治组织收集、记录、反映情况。居委会、街道办或是区政府,将根据居民的需求与意愿,帮助协调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同时引进物业维修、停车管理、养老照护等各项服务。
当前,各地均有成功完成改造试点的老旧小区。这些小区并未将房屋征收拆迁,同样变得环境优美、设施齐全,居民十分满意。
当棚户区改造开始“降温”减量,老旧小区改造等“去行政征收”的项目,完全有可能在未来逐渐跻身主流,甚至取代棚户区改造等行政征收项目。
【“去行政化”信号三:查处违建用“协议劝拆”】
违建问题一向备受广大被征收人关注。由于部分行政机关一味地追求效率、忽略依法行政,“以拆违促拆迁”让大家十分头痛。在明律师代理的许多案件中均有这一现象的身影。
经过在明律师的介绍,许多被征收人熟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等查处违建的主力机关,也了解到《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范约束着行政机关的查处违建行为。
不过,近期在各地频繁上演的“协议劝拆”行动备受欢迎。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协议劝拆”也许比法定的查处违建程序更为有效。例如,朝阳区黑庄户乡召开村干部大会,动员村干部及亲属带头拆违,并逐门入户给村民做思想工作。
靠一次又一次的“磨”,被劝动的村民签署自愿拆除协议,该地区百天内即拆除了三万余平方米的违建。这一“去行政化”的拆违方式,其速度优势是行政机关针对每处违建立案调查无法比拟的。
拆违“去行政化”,劝导当事人签署协议、自愿拆除,似乎让行政机关看到了治理“大城市病”、建设美丽乡村的良方。
此外,备受各界关注的农村“三块地”制度改革同样明确提出“缩小征地范围”的目标。而与此同时则要充分发挥闲置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改革举措的作用,不经征收就实现“有地可用”的目的。
然而现实中已经出现了“自愿有偿退出”变“被自愿”的案件,村民救济却遭遇村民自治法院不受理等尴尬,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去行政化”让被征收人面临新的困惑与挑战】
1.依法救济或将无从下手
例如前文中提到的“劝拆”现象。行政机关如果依照法定程序查处违建,必将对违建进行调查认定,告知当事人拥有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
违建当事人若是行使法定救济权利,这一拆违行动,必将经历耗时较长的司法程序。从当事人的立场出发,这将暂时保住房屋、争取更多的救济时间。
而当事人面对“劝拆”时,行政机关并未依法进行相关调查程序,也不会以自身名义作出任何法律文书,只有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地与当事人谈话。当事人难以采取有效措施提起程序。
2.禁不住“忽悠”,影响自身判断
在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这类强调自主自愿的项目中,居民们比较容易被“忽悠”。此类项目完全依靠政策支持,见到其铺天盖地的政策宣传,居民难免会心动。而自身想法飘忽不定时,许多人又喜欢采取观望态度,参照他人的选择替自己做决定。
就像征收项目中的高额征收奖励,在“随大流”心态的驱使下,一人签约将带动一群人签约。直管公房退租也如是,眼看身边的老街坊全走了,我也不能落下。冲动作出的选择,并不一定适合自身情况、符合自身需求。
最后,在明律师想说的是,“去行政化”现象在征收拆迁及相关领域逐成趋势。它对于广大被征收人来说是好是坏,我们并不能一概而论。但是,它将给广大被征收人带来新的困惑与挑战。一个浅显的道理在于,意思自治的过程中是存在提升补偿安置标准的空间的,若标准过低将导致项目的搁浅,这也是变化可能带给老百姓的积极因素。
大家若是以原有观念和方法应对新情况,或将遇到颇多阻滞。面对“去行政化”,如何在法律规定的空白区域寻找新的救济方式,如何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值得我们共同探索、思考。(谢天泽/文)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