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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6日,新版土地管理法通过。新法中对征地赔款、集体土地入市、宅基地流转等作了明确规定,这对农民将产生较大影响。
一、征收补偿确定标准改变,百姓长远生计有保障
新的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土地管理法第一次用条文的方式明确了土地补偿的基本原则,即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在48条还明确了要通过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要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新的确定方法改变了过去仅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确定补偿的做法,而是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更合理。
此次修改,增加了征收补偿的范围。除了原有明文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用。
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补偿内容更完善,补偿标准更合理,对农民长远生计有更好的保障。
二、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加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之前,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如果要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只能依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农民获得的土地财产权益相对较少。
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将土地交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该建设用地。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拓宽了土地使用路径,对于需要使用土地的人来说,又多了一种选择。新的土地管理法,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盘活了,提高了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也会相应增加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三、农民可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减少宅基地闲置浪费
之前,我国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无偿分配的规定,并且宅基地面积法定,也不能流转。随着社会发展,许多农民经济条件改善后,举家搬进城生活,农村的房子闲着。而根据相关规定,宅基地又不能流转。这样的结果是,农村出现大量闲置浪费宅基地。
本次修改,在坚持“一户一宅”原则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也就是说,落户进城的农民可以有偿退出宅基地。村集体可以将收回的宅基地再分配给无宅基地的本村村民,保障村民的居住权利。另外,这次修改,还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可以减少审批流程,为农民申请宅基地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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