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在KTV上班的小李,被顾客用酒瓶砸伤了!!
额,咋回事啊?!
事情大概是酱紫的
▽
小李是KTV的服务员
四个月前
顾客王某和朋友
觉得小李服务不够热情
双方发生争执
王某就用酒瓶把小李砸伤了
事后
王某被法院
判处刑罚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小李是在上班期间受伤,这算不算工伤?KTV怎么说?
KTV认为
其一:小李以其服务不周是事发的原因,认为她不属于工伤,公司没有义务申请工伤认定及支付赔偿;
其二:小李从王某处已获得赔偿,不应该再从公司处获取工伤待遇。
权威解读
李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在为顾客王某服务的过程中,因王某对其服务不满而受到暴力伤害,表明其受伤的起因并非私人恩怨,而是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争执;而且,李某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此,即使李某因服务态度问题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此情形下,李某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得工伤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已获得民事赔偿,仍可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因此,本案中,第三人王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并不能免除KTV向李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但如王某已支付医疗费,则KTV可以不支付医疗费。
那么
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呢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 故意犯罪的
(二) 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 自残或者自杀的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西安,可能真不是你想象的那样!
往
今年工资涨多少?官方建议3%至12%!
期
这种情况,工伤待遇支付和经济补偿可兼得!
回
“海归”们,西安这个节专门为你!
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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