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9]第22号
2019年7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和《河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冀政转征函[2019]399号批准的集体土地7.2684公顷,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用途:工业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景县留智庙镇开发区中矿路南、河北速乐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西的
三、被征地面积:7.2684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和社会保障费用
被征地集体组织
地 类
面 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
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留智庙镇南郑庄
耕地
6.6576
90.00万元/公顷
59.9184万元
园地
0.1391
1.2519万元
农村道路
0.0786
0.7074万元
沟渠
0.3841
3.4569万元
留智庙镇南苏庄
耕地
0.0090
0.0810万元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无青苗、地上附着物,货币安置21人。
五、被征地村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补偿:654.1560万元。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公布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景县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0318-4223559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九、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未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公告期5天)
景县人民政府
2018年08月27日
来源:衡水市政府信息公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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