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通讯员:张汝霖
2019年8月23日14点30分,湘潭大学法学院赴长株潭地区社会实践团小组来到了实地考察旅途的第三站: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为响应国家对公益诉讼的号召,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特设公益诉讼局,公益诉讼局负责人龙武茅、检察官孙卫晓热情地接待了调研团队。
图为调研团队在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前合影
在短暂的寒暄后,龙武茅局长向调研团队简略地介绍了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情况。自2017年7月以来,检察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共584件,其中行政案件557件,占95.8%;民事公益诉讼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5件。大部分受理的案件都在诉前解决,有258件通过检查建议解决问题,并未进入诉讼程序。
图为“三下乡”团队座谈图片1
图为“三下乡”团队座谈图片2
龙局长提到,检察院起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多是依托于刑事案件,纯粹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较少,这主要是因为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案件大部分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属于刑事案件,而轻微的环境污染案件可以通过诉前程序解决。在交流过程中,龙局长将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与监察委行使监察权的关系简单概括为检察机关的行政公益诉讼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事,而监察委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人。
龙局长还与调研团队分享了在实务中遇到的难题,即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由于环境污染的特殊属性,在确定环境修复费用的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而鉴定费用往往是非常高昂的,这成为检察机关办理环境污染类公益诉讼案件的一大难题。如果鉴定费用由办案的检察机关自行承担,势必会造成检察机关的办案经费陡增,压力较大。而在法院判决后,污染企业往往也难以承担高昂的鉴定费用,实际执行很难到位。实践中,更存在鉴定费用甚至会高于修复费用的情况。在这一情况下,鉴定反而成为舍本逐末的行为。龙局长介绍,针对这一难题,检察院也正在不断地进行探索、尝试,力求寻找到最佳解决办法:如用专家意见代替鉴定意见是目前认为可行的方法之一,而这还需要理论界来共同探讨其合理性与合法性;由财政建立专项基金也是目前的解决方式,但具体如何操作、效果如何还需要进一步的落实和实践。
图为“三下乡”团队座谈图片3
孙卫晓检察官助理补充到,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与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在同一起公益诉讼案件中是可以共存的,但检察机关一般会优先考虑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以公权力实现对受损公益的相对及时高效保护。同时,孙卫晓检察官对理论界中关于是否赋予公民个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权的观点中关于公民举报权与诉权的争论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她认为公民拥有举报权不是限制诉权的理由,但目前我国的公益诉讼法律规定并未放开公益诉讼个人诉权,是基于对符合中国法治实际情况与需求的具体探索与考量。相信随着的中国法治体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诉权也许会扩大至公民。
湘潭大学法学院赴长株潭社会实践团的长沙调研之行第三站也圆满落下帷幕。感谢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对我们“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及校级课题的支持与配合,也感谢龙武茅局长与孙卫晓检察官两位学长学姐的经验分享与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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