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佣金6500万元的咨询服务合同,将一位国企领导“拉下水”。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总经理欧韶,在公司委托吴某控制的置业投资顾问公司协作竞标武汉某地块的商业往来中,给予吴某关照,收受吴某所送资金1167万余元。
除80万为直接收受银行卡外,其余款项均以购房、投资、借款等名义收受。广州中院一审认为,该案符合“明借实贿”的特征,以受贿罪判处欧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被指控受贿千万 担心败露退了814万
据检方指控,2010年3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欧韶在担任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武汉越秀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武汉项目业务的职务便利,在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吴某(另案处理)控制的烟台世怡置业投资顾问公司协作竞标武汉市硚口区“金三角”地块的商业往来中,在争取前期款项、合同拟定方面给予吴某关照,并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吴某所送资金共计人民币1167.7439万元。
2015年5月国家审计署对吴某涉嫌的经济问题进行调查,被告人欧韶唯恐受贿罪行败露,先后退还给行贿人吴某人民币共计81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欧韶家属代其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退缴人民币464万元。
被告人欧韶在法庭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认为其涉案金额仅有80万元。
后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欧韶主动表示愿意认罪认罚,认为起诉书指控其与吴某的行为均是事实,其没有守住法律底线,现在非常后悔,请求法院考虑其归还款项、退赃及认罪服法的表现,对其减轻处罚。
辩护人称,被告人欧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行贿人吴某贿送的80万元;对于其他的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只认可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确有发生,但不宜以受贿罪认定,应当定性为私人借款、投资行为。
以借款、炒股、投资、买房等名义受贿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被告人欧韶在广州收受吴某所送存有80万元的吴某招商银行卡;2011年6月,被告人欧韶通过其母亲陈某账户收受吴某贿送的180万元;2012年1月,被告人欧韶通过其朋友肖某账户收受吴某贿送的200万元。
此外,2010年11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欧韶以让吴某代付广州市越秀区洪桂新街某号2304房、2305房及两个车位购房款、购买车位款的方式收受吴某贿送的人民币707.7439万元。
行贿人吴某证言,2010年,梁某、欧韶等人提出让我帮越秀地产取得位于武汉市硚口区“金三角”的地块,佣金约6500万元,《咨询服务合同》是欧韶拟的。约定佣金比例后,欧韶建议我在广州买房,欧韶告诉我在某楼盘买两套相邻的房子可以打通,另外再买两个车位,期间,欧韶及欧韶父亲去看过房子。
“根据欧韶的家庭情况,我觉得欧韶是想让我出钱给他购买。”吴某称,按照认购合同,其交付房款600多万元购买了两套房,后来又买了两个车位,2011年底,其办理收楼手续后,欧韶提出把房子租给他。
吴某称,办房产证前,欧韶提出以720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他并签订协议,房屋转到欧韶及他父亲名下,欧韶说他拿不出那么多钱,要延长分期付款时间。2013年到2016年,欧韶共计归还房款408万元,2015年底或2016年初,欧韶又提出将这408万元交给他用于炒股。“我将408万元专门存入一张银行卡,开设了一个股票账户,将银行卡及股票账户、密码、网银都交给欧韶,这期间,欧韶可以控制里面的钱。2016年3月,欧韶说审计部门在调查,把银行卡寄给我。”
2011年,欧韶以他妻子和妈妈买理财产品为由向我借钱,我通过银行三次转账给了260多万元。“名义上是借钱,但我是按欧韶的意思送给欧韶的。”2016年上半年审计署介入调查时,欧韶才匆忙要求与我口头约定这是借款,此后,欧韶连同本金加利息还回300万元。
2011年,欧韶的朋友肖某在成都投资项目,希望我投资200万元。2012年1月,我转账给了肖某200万元,但欧韶或肖某一直没有向我说过这个项目的运作情况。2015年审计署对欧韶的问题开始调查,欧韶让肖某把200万退还给我。
“明借实贿” 一审获刑11年罚金300万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欧韶所在公司与吴某所在公司之间存在业务上的往来,被告人欧韶利用其负责公司项目业务的职务便利,在商业往来中给予关照,以借款、买卖房屋等名义,非法收受吴某贿赂的款项,符合“明借实贿”的特征,属于受贿款项。
经查,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案是因发现了被告人欧韶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后,由侦查机关进行侦办并将被告人欧韶抓获归案的。被告人欧韶犯罪后没有自动投案,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不是自首。
被告人欧韶表示自愿认罪,且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欧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欧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欧韶退缴的人民币四百六十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魏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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