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报/中国商网(记者 李孟)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该管理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药品管理法18年来的首次全面修改。
中国商网 彭荣岳/制图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将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对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于处罚。
近年来,关于海外代购新药的争论一直不断。陆勇案、聊城假药案也引发了大量关注和讨论。在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表示,现行法律对假药劣药范围的界定比较宽泛,既有根据药品质量界定的假药劣药,又有未经审批生产的药品按假药劣药论处的情形,部分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并不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对假劣药的范围进行修改,没有再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列为假药,这就是回应了老百姓的关切。“这次(修订)把假劣药回归到按药品的功效来设计假劣药的内容。从境外进口药品,必须要经过批准,这是本法所作出的规定,是一个原则。没有经过批准的,即使是在国外已经合法上市的药品,也不能进口。”袁杰同时强调,此次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从假药里拿出来单独规定,不等于降低处罚力度,而是从严设定了法律责任。
“药品是要严格监管、严厉处罚的,要保护老百姓的利益。”袁杰介绍,药品管理法综合运用了没收、罚款、责令停产、从业禁止等多种处罚措施,并大幅提高了罚款的额度,对生产假药行为的罚款额度由原来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提高到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且规定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要按十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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