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正确审理年休假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该院出台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根据指导意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于公众关注的“未休年假赔3倍工资”,意见明确,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院将予以支持。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计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应休假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包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不包含加班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不应低于日工资收入。但是用人单位已安排年休假,且能举证证明系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未休的,劳动者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的,法院不予支持。
目前,该意见已开始施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对于劳动者“应休未休年假的折算工资补偿”问题,江苏省的地方政策曾与全国大部分地区不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2009年12月1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有明确:“劳动者以其应休而未休年休假,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故而该类争议均不在江苏省辖区内仲裁及法院的受理范围。
但是,随着此次江苏省高院发布最新指导意见,持续10年“年休假问题不予受理”的裁审口径得到突破,年休假劳动争议的可诉性得到江苏省法院系统的承认。
不过,此次江苏省高院并未联合仲裁委共同发布最新指导意见,省内仲裁系统是否受理关于年休假问题的诉请仍待进一步关注。
蓝白认为,随着江苏省此次裁审口径的调整,司法裁判部门对劳动者年休假争议将更为关注。用人单位除了了解政策调整外,更应结合企业特点,完善自身工时休假的制度流程,合理安排员工的作息时间,依法支付应休未休年假工资,以免该类争议的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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