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据多家媒体报道,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审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最新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将“成片开发建设”限定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要求听证”等内容。《土地管理法》的全新修订,无疑将给广大农民带来福音,让大家的土地变得更值钱,赚钱方式更灵活多样。
【“为了公共利益”才能征收 继续予以明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草案)指出,有六种情形可以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一是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是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在明律师解析:《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始终坚持以列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土地征收原则,使新法与《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保持原则精神上的一致。另一方面,这也将为“缩小征地范围”这一农村“三块地”制度改革目标奠定基础,将一部分原先需要通过征地获取国有建设用地的操作转交给“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改革举措实现,可谓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增加“征求意见30日”、对征地补偿方案组织听证内容】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征地程序,增加对补偿方案组织听证等内容。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草案增加以下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是,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在明律师解析:《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
修正案草案三审中新增的上述内容是对2010年《通知》规定的进一步明确,且从征求意见期限上明显借鉴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事实上,现行《土地管理法》并未在法律层级上对征地依法报批前的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相关规定散见于原国土资源部的规范性文件中,地方在实际征地中对此重视程度不足。新增加的上述“提出意见,要求听证”的内容对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障而言将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
【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农民房屋有望赚大钱】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为促进乡村产业发展、改善农村居住条件,应当合理规划乡村产业和宅基地用地,并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建议充实完善这方面的内容。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
一是,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二是,在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增加规定: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三是,在第十八条第六款中增加规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在明律师解析:“鼓励盘活利用”的新增内容直接对应目前正在全国各地试点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这也是此轮修法中最为广大农民所关心的问题。从目前来看,宅基地制度改革仍处在稳慎推进中,《土地管理法》不会对其明确予以规定,改革需要时间,而不会一步到位。
至于如何“盘活利用”,大家可关注在明律师于2019年5月撰写的《重磅!权威部门发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盘活,农民增收没悬念!》一文。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在有法可依、有政策支持的情况下,敢想敢干是挣大钱、奔小康的关键。只要不触及“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突破土地用途管制原则,在农用地上建住宅、厂房、农家乐”“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等红线,其他流转方式都是可供探索和尝试的。我们与大家一起,期待着《土地管理法》修订最终落地的那一刻。(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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