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嫚 “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仍有所缺漏。”8月23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
有多位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中表示,应当进一步扩大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将金融信息、自然人的账号和密码、网络社交媒体平台信息等纳入。
“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
纳入个人信息范围
民法典编纂中,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草案专设第六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进行规定,被视为是一大进步。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企业提出,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同样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也属于重要的个人信息,建议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
此次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扩大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
个人信息保护范围仍有缺漏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认为,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仍有所缺漏,与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还不完全吻合。
他举例称,例如自然人的账号和密码、病史和健康状况、金融信息、通信信息和联系人、未成年人信息等信息。根据当前实践发展,可斟酌予以保护。为此,建议对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隐私敏感信息的内涵和范围再做研究并适度扩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左中一也对此表示,此次新增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仍不够充分,建议对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扩大。他认为,现在无现金支付已经成为生活的常态,不少个人财富都是通过电子信息呈现的,金融信息在个人信息当中的比重也非常大,建议对这部分内容进一步完善。
还有委员认为,目前人们使用微信、QQ、微博、QQ空间、知乎、抖音短视频和虎扑社区等网络媒体社交平台比较常见和频繁,其中也涉及自然人不愿为外人知晓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需要法律保护。为此,建议将“网络社交平台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
“电话号码”应明确为“手机号码”
曹建明还建议,应更明确对公民手机号码的保护。上述条款中的“电话号码”应当进一步明确为“手机号码”。
在他看来,在当前的信息网络环境下,电话号码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突出表现或主要表现在手机号码的安全上。手机号码的意义已不再仅限于普通通讯手段。
手机所储存、保存的大量个人信息、聊天记录和其它网络活动信息,尤其是支付宝、微信等具有移动支付、互联网金融等功能,行为人一旦非法获取、提供、贩卖他人手机号码,频繁导致私自读取抓取信息,任意恶意泄露信息,骚扰电话、垃圾短信、网络诈骗等严重问题。
“一些信息贩子声称,只要提供一个人的手机号码,就能查到其所有私密的个人信息,其危害性显然大于一般座机电话号码,建议更加明确对公民手机号码的保护。”曹建明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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