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是指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土地。由于征地行为关乎着国家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将农村集体土地转化为国家所有土地,必须经过省政府、国务院二位“重量级选手”进行把关审批。省政府、国务院经过审批形成的书面文件,即是我们所常说的征地批文。作为征地行为的根基,征地批文的有无,征地批文是否合法是判断征地行为合法性的重要因素。即便有征地批文,也不代表征地行为一定合法。因此,简单介绍一下实践当中征地批文存在的违法情形。
作出征地批文的主体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根据法规规定,有权作出征地批文的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如果属于征收基本农田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这三种情形的,则仅有国务院有审批权限。实践当中,审查作出征地批文的主体是否合法,是维权的重要步骤之一。例如涉及基本农田征地案件,如果是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文,则属于违法。
征地批文已经超过有效期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9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14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这意味着,征地批文是有“有效期”的,如果征地批文作出后的2年内,征收部门一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征地批文自动失效,不能再作为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实践中,征收部门拿着很多年前的征地批文来作为征地的依据,是违法征地行为。
拆分征地项目,规避审批权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规避由国务院进行审批,将同一个征地项目进行拆分,以下放土地审批权限,由省政府进行审批,规避上级审批,亦属于违法征地行为。
少批多占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征收部门欲征地50亩,却只报批征地30亩,此种少报、谎报的情形就是少批多占。超过批准的数量征用土地,是违法征地行为。因此,被征收人也要注意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征地面积与地方政府实际的征地面积是否一致,谨防少批多占。
征地批文是在土地征收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被征收人若要依法维权,对征地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征收部门没有出示征地批文,或征地批文违法,一定要委托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维权,避免合法权益收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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