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付华伟土地征收律师团
律师解读:
行政协议强调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一经签订,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在约定之外附加另一方当事人义务或单方变更解除。本案中,协议签订后,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行政机关不能因此要求按照现价重新确定土地出让价格。
一、裁判要点
诚实信用法律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行政协议需要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协议义务,尤其是行政机关一方应当作为诚信履则的典范,发挥示范效应,保证行政协议的有效履行。本案中,在协议内容对出让价格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以协议为准。房地产行情变化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故行政机关关于因房地产行情发生巨大变化要求按照现行评估价格重新确定涉案土地出让价格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二、案情简介
案号:(2017)豫行终2263号
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焦作中弘卓越置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焦作市国土资源局。
三、裁判结果
驳回焦作中弘卓越置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国土资源局的上诉,维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8行初6号行政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401131元,由上诉人焦作中弘卓越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四、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第十五条第一款 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4、《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二十七条 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付华伟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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